Bài viết của ông Đinh Kim Phúc được dịch ra tiếng Trung

Bạn đọc thân mến,

Trên trang BVN gần đây có nhiều bài viết về vấn đề quan hệ Biển Đông rất được chú ý, đặc biệt là những bài nêu lên các luận cứ nhằm vạch rõ lý lẽ vô lối của phía Trung Quốc chỉ muốn giở cái giọng “cả vú lấp miệng em”, làm cho quốc tế hiểu lầm thực chất chủ quyền các quần đảo cũng như lãnh hải ở vùng này, để dọn đường từng bước chiếm trọn Biển Đông mà nhiều quốc gia Đông Nam Á hàng nghìn năm nay vẫn sở hữu. Những bài đó rất cần được dịch ra nhiều thứ tiếng để đánh động dư luận nhân dân nhiều nước, kể cả dư luận nhân dân Trung Quốc.

Một cộng tác viên của chúng tôi, bạn Nguyễn Thanh Liêm, đã chọn bài viết của ông Đinh Kim Phúc về bức công hàm của cố Thủ tướng Phạm Văn Đồng – chỗ bấu víu gần như đắc ý nhất của các ngài Trung Nam Hải trong khi giở thủ đoạn vừa ăn cướp vừa la làng – để dịch ra tiếng Trung, mở đầu cho công việc này. Xin trân trọng giới thiệu lên trang mạng và rất mong việc làm tâm huyết của Nguyễn Thanh Liêm được nhiều người hưởng ứng, góp phần với chúng tôi trong việc chuyển ngữ một số bài cần thiết sang tiếng Anh, tiếng Pháp, v.v.

Bauxite Việt Nam

越南總理范文同之公函是否為越中友誼關係中之攤牌?

Có phải bức công hàm của Thủ tướng Phạm Văn Đồng là lá bài tẩy trong tình hữu nghị Việt – Trung? boxitvn.blogspot.com

丁金福([1])

阮清廉 Nguyễn Thanh Liêm dịch

據新華社2011.6.14,轉引解放軍日報表明中國政府反對東海(中國叫南海)問題國際化之企圖,應該以雙方友誼協商方式為各方解決之法。文中有如下一段:

1958年,中國政府發表領海聲明時曾明確宣告南海諸島是中國領土,對此,時任越南總理范文同表示讚同。([2])

中國政府的這些論據及論證毫無新鮮

2000年11月17日,中國外交部發表了一篇新聞所為《中國對南沙群島主權得到國際上的承認》:

五)越南

1. 1956年6月15日,越南外交部副部長雍文謙見我國駐越領事館臨時代辦李志民時表示:根據越南方面的資料,從歷史上看,西沙、南沙群島應當屬於中國領土。當時在座的越南外交部亞洲司代司長黎祿說:從歷史上看,西、南沙群島早在宋朝時就已屬中國了。

2. 1958年9月4日,我國政府發表領海寬度為12海裡的聲明,適用於中國一切領土,包括南海諸島。越人民日報於9月6日詳細報導了這一聲明。越南總理範文同于9月14日向周總理表示承認和贊同這一聲明。

3. 1974年越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學校地理教科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課中寫道:從南沙、西沙各島到海南島、臺灣島……,構成了保衛中國大陸的一座長城。([3])

我們應該如何理解該問題呢?

我們先了解一下中國政府1958年9月4日之聲明的背景:當時發生中、台海峽兩岸衝突。台灣當時占據兩個接近中國領土之島嶼金門與馬祖。美國海軍進入台灣海峽,對中國造成美軍可能侵犯中國主權之危機感。故中國立即發表領海12海里之聲明。以下為聲明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1958年9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次會議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十二海里(浬)。這項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臺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于中國的島嶼。

(二)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接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基線向外延伸十二海里(浬)的水域是中國的領海。在基線以內的水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在基線以內的島嶼,包括東引島、高登島、馬祖列島、白犬列島、鳥島、大小金門島、大擔島、 二擔島、東椗島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島嶼。

(三)一切外國飛機和軍用船舶,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許可,不得進入中國的領海和領海上空。

任何外國船舶在中國領海航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關法令。

(四)以上(二)(三)兩項規定的原則同樣適用于臺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于中國的島嶼。

臺灣和澎湖地區現在仍然被美國武力侵佔,這是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和主權的非法行為。臺灣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適當的方法,在適當的時候,收復這些地區,這是中國的內政,不容外國幹涉。([4])

對此,越南總理范文同向周恩來總理發去一份公函,內容如下:

越南民主共和國 總理府

尊敬的總理同志,

我們鄭重的向總理同志聲明: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承認和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8年9月4日所發表的關於中國領海之決定的聲明。

越南民族共和國政府尊重此決定,並且指示國家主管機關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海上之關係中徹底尊重中國海域十二海里(浬)。

我們向總理同志致以誠摯的敬意([5])

居於匈牙利之亞洲研究學者Balazs Szalontai博士對範文同公函的解釋:「從1955-1958年,因要對付國內困難以及缺少國際支持之由,故北越政府尚未達到國家統一之目標。當時,他們的最大同盟乃中國。在這種背景下,河內眼前無法確立對長沙、黃沙群島之監察權,因此,他們不能因這些島嶼而與中國發生矛盾。這時候,北越政府尋求中國的幫助。他們只盡量避免公開發表支持中國具體主權之宣告的聲明,或者避免簽署公開對這些島嶼放棄越南主權之有束縛性的文件。

到1974年,情況完全改變。越南統一已非遙遠之事。就算中國不干涉,河內仍然容易奪回來諸島及南越所屬的。從1968到1974年,越中關係已惡化極致,前蘇聯卻加倍支持北越。這種環境下,北越對中國的態度比1950年代的便堅硬化了。

因這些類似的理由,中國制態度亦更為堅硬了。待1974年,北京已無希望河內隨從反抗莫斯科。實際上,1973年末、1974年初,前蘇聯發覺美中握手緩和並非帶來如想像中的結果。華盛頓沒有放棄與台灣之外交關係,亦從不放棄過尋找與前蘇聯諧和機會。反過來,蘇美之關係卻良好發展。因此,中國政府於1974年再次感到被包圍的危機感。從此,為了改善其在東南亞的戰略地位,中國發動海軍侵占黃沙群島,加強支持紅色高棉(波布)和緬甸共產游擊軍。

Balazs Szalontai博士繼續分析範文同總理向周恩來發出公函的背景:「先講中國之聲明。此聲明之作的背景:1956年舉辦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並且1958年各協定簽妥。不難理解,中國雖然並非聯合國成員,仍希望對解決這些問題發表其觀點。故出現了中國1958年9月之聲明。

如上所說,這些年北越不能讓中國咈意。前蘇聯對越南統一事業之援助不夠,與此同時,南越吳廷琰及美國政府不打算遵守日內瓦協定舉辦選舉。因此,範文同覺得需要偏向中國一方。

雖然如此,他向中國發表支持聲明時仍然足夠慎重:支持中國沿著其領土之領海十二海里之主權,但避免提出定義該領土。雖然中國之聲明中明確列舉北京自認為其主權之包括長沙及黃沙諸島,北越宣布中卻一字沒提到此決定之具體領海。

無論如何,雙方領土爭議中之中越利益之間,北越的觀點偏於外交性,並非偏於法律性,較接近中國的觀點,而非接近南越。」

至於雍文謙1956年所講的,Balazs Szalontai博士亦提出看法:「據中國外交部網頁,雍文謙1956年跟中國臨時代表者講黃沙、長沙在歷史方面乃屬中國領土。剛開始,我懷疑這段話的真實性。2004年,中國外交部甚至從其網頁刪除朝鮮歷史爭議之內容。也就是說他們為了達到目的可公然改變歷史的過去。

我會接受一種解釋:若雍文謙先生果真說如此之言,那等於北越領導的確有意對黃沙、長沙放棄主權。但是,至今我改變了想法,其理由之一是我曾經重新分析蒙古與前蘇聯有關邊界之協議。

我認出來雍文謙之言實際上毫無束縛作用。共產系統中,像雍文謙之類的官員之言可算是代表領導層的正式觀點。但是,領導層也可以一些與此無關之由來廢掉他及其發言。比如蒙古外交部長Sodnomyn Averzed於1958年的下場。前蘇聯與蒙古有關邊界之談判中,他有極其堅決之觀點,有可能是他按照其領導之指示。不過,前蘇聯堅決不還蒙古要回來之領土,甚至還指責Sodnomyn Averzed的『民族主義態度』,蒙古就革職他了。」

「雍文謙之場合,他當時只是副部長,且只不過是口頭之言。共產系統中,提到領土主權相關問題時,口頭之言與書面之宣告不同等價值的,亦沒有領導層如總理、國家元首、總書記口頭之言那麼有重量。很明顯,北越領導沒有簽定或說出像這樣內容的協議。不然,中國早就公布了。」

那麼,範文同總理之公函有和法理意義呢?

Balazs Szalontai博士揭示:「範文同總理之公函造成越南的觀點稍微變弱,但是我認為其束縛性不高。我認為中國之宣告中強調『不反對等於同意』因素沒有多少重量。南越政府曾經公開反對中國之宣告,並且全心全力保護,只是阻止不了中國攻占黃沙。中國坦然不顧西貢之反對。若河內反對,結果還是如此罷了。」

Balazs Szalontai博士在結論部分指出:由於範文同之公函僅有限制之法理性,所以一場公開討論對中國和越南而言皆無害。當然,兩國政府亦可從別的角度去看該問題。([6])

法國索邦大學法律博士徐鄧明秋則認為範文同總理之聲明無效,因為1975年這些島嶼非越南民主共和國之管轄。當時,這些島嶼乃越南共和國之管轄,並且越南共和國堅持肯定越南對這兩群島之主權。此外,越南南部共和國臨時政府亦毫無提出任何宣告可為害該主權。Monique Chemillier-Gendreau學者言曰:「大概意思是:在這種條件下,北越政府之任何宣布或立場對概祝全皆無效力。這不是對此二群島具有主權之政權。不能將非己所有之東西轉讓給別人。」

第二個理由:純粹法理方面,越南民主共和國非參加爭執之國家成員。1975年之前,國家與領土爭執包括:中國、台灣、越南共和國和菲律賓。這樣,越南民主共和國之宣告乃為與爭執一事毫無影響之第三個國家之宣告。

假設越南民主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是同一個。那按照國際法律,此宣告亦無效力。不過,曾經有位學者提出「estoppel」(禁止反言)之說來肯定該宣告對越南有著束縛性之效力,且現在不能反言。

依據國際法律,除了「estoppel」(禁止反言)之說,沒有任何法理文件可以就束縛性、逼迫性壓於單方的宣告之上。國際法院法規第三十八條在國際法律來源表中沒有列舉單方聲明。「estoppel」(禁止反言)是個原則,按這個原則一個國家之言語或行動不能與其之前的言語或行動相反。有一句俗語來定義該原則「one cannot at the same time blow hot and cold」。但是,「estoppel」(禁止反言)之說不等於一宣告任何事情,宣告國家就要被該宣告束縛。

「estoppel」(禁止反言)之說來源於英國國內法律系統,後被錄取入國際法律。其目的阻止一個國家可以因自己不一之態度而得利,並且造成其他國家之損害。因此,「estoppel」(禁止反言)之說要具備如下主要條件:

1.聲明或行動要由代表國家之一個人或機關發出,並且要公開發表(clair et non equivoque)。

2.原告國家去告「estoppel」(禁止反言),要證明自己本身在其他國家之聲明或行動的基礎上而有某些活動,或無任何行動。該要素在英國國內法律叫做“reliance”

3.原告國家去告「estoppel」(禁止反言)還要證明,因依據其他國家之聲明或行動而遭到損害,或那個國家因發表那條聲明而得利。

4.很多案件還要求聲明或行動要長期且經常發出。比如《緬因灣(Gulf of Maine)海域分定》、《於尼加拉瓜之軍事和半軍事活動》、《柏威夏寺Preah Vihear Temple》等案件。

此外,若單方之宣告聲明只有諾言相似之性質,換句話說國家宣布作或不作謀一事時,該國家要真心有意被蓋宣布束縛,真心想實現該諾言。

必備以上條件的「estoppel」(禁止反言)之說得以國際案例運用甚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丹麥、荷蘭三國爭執之《北海領海大陸棚》之案子中,國際法院判決「estoppel」(禁止反言)之說不能束縛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因為,雖然該國在過去曾經有些宣告聲明承認1958年有關大陸棚之公約內容,但是丹麥與荷蘭依據的國之聲明沒有遭受到任何損害。

美國和尼加拉瓜爭執之《於尼加拉瓜之軍事和半軍事活動》的案子中,國際法院判決:「『estoppel』(禁止反言)可從謀國家之一種態度或宣告而推演,目地在於接受某種狀態;態度或宣告不但要連續發表得清楚,而且還要讓其他國家因此改變自己的活動,從而遭受損害。」

若將「estoppel」(禁止反言)之說運用於越南民主共和國之宣告,我們可看出缺少第二、三條件。1956、1958、1965年,該宣告沒有促使中國沒有任何態度,或改變態度。中國也不能證明該宣告事中國早到任何損害。越南民族共和國從該宣告亦毫無得利。當時,中越兩國很親切,「是同志,又是兄弟」。繁文同總理之聲明完全由華越友誼出發。

再說,聲明言語完全沒有清楚表明承認中國對黃沙之主權。公函僅曰:「越南民族共和國政府尊重此決定,並且指示國家主管機關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海上之關係中徹底尊重中國海域十二海里(浬)。」。範文同總理的聲明可以了解是單方之諾言,宣布會做某一事情(declaration d’intention)。的確如此,這是尊重中國確定領海的決定之諾言以及指示屬下主管機關尊重中國領海之諾言。

一個諾言很難束縛發出諾言之國家。國家法院補充一條件限制諾言:發出諾言的國家之實施意志。即那個國家有沒有真心要這個諾言束縛自己。為了確定「意志」(intention de se lier)因素,國際法院會審查該宣告之相關因素:發表之背景、條件(circonstances)。再者,若這個國家為了束縛自己而與其他國家簽訂協約,其聲明則被視為多餘。這樣一來,法院會結論發表國家沒有真心希望被其宣告束縛。因此,該宣告聲明沒有束縛性。

澳洲、紐西蘭和法國爭執的《原子試驗》之案子中,法國宣布停止原子試驗。法院判決法國被其諾言束縛,因為法國事實希望被此諾言束縛。

越南場合,範文同總理宣布尊中國領海時,沒有含意談到黃沙、長沙之主權。他在緊張的狀態下發表聲明,與美國戰爭惡化,美國第七艦隊在台灣海峽活動,威脅中國。他立即聲明支持中國,目的團結力量對抗美國的危機。

越南民族共和國1965年的宣告也一樣,其動力是越南正處於危急緊張狀態。宣告具有政治性,而非法理性。

若從連續且長期之因素看,越南民主共和國之宣告沒有具備這個因素。「estoppel」(禁止反言)只能提出來,若越南民主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是一個;連法殖民時期及1975年之前的越南共和國也是現在的越南。若講越南民主共和國與現在的越南是不同的國家,則「estoppel」(禁止反言)不能運用。因為,正如上所說該宣告是沒有領土爭執之第三國家的宣告。這樣一來,若講越南從古代到現在乃一體之國,與從17世紀到今日之立場態度比較起來,那越南三次宣告其實只是在戰時短期中具有政治性之發表。

總的來說,如上所分析該聲明不夠條件運用「estoppel」(禁止反言)之說。「reliance”(損害)」意志因素很重要。若沒有「reliance”(損害)」來限制「estoppel」(禁止反言)之說的運用,各國在外交策劃方面受到阻攔,各國會被束縛在陳舊的外交政策之中。

相關的條件隨著時間變化,國家外交政策改變,其他國家的也要改變。各國之間從朋友成為敵人,從敵人變成朋友是正常的。

至於單方諾言,若該國沒有真心實現,則與政客、參選候選人等之諾言沒有任何差別,沒有實施性。國際環境中,「國家主權(état souverain)」原則很重要。除了國際法律及Jus Congens的法條之外,沒有任何法條可以束縛一個非國家想要且沒有造成其他國家之損害的。因此,一個國家的意志對能否決定單方諾言的束縛性起著很重要的作用。[7]

外交部辦公室主任外交部長助理兼部長委員會邊界主管(1978-1989)劉文利先生指出:「範文同總理的公函只不過是表示友誼的一種良好舉止,美國派第七艦隊來台灣海峽之狀況下聲明支持中國。」[8]

我們認為以上的分析是極為妥當的,但要強調的是範文同總理的外交行動並非表示他沒有看出來中國對越南革命的企圖。因為,1954年於日內瓦談判停止戰爭且見李東陽班到之和平時,他付了很大的代價,這給他極為深刻的經驗。問題是當時在當時的社會主義各國中盛行「為了共同和平存在而犧牲」,越南自己建立印象說越南願意接受這觀念。因此,在與中國處理領土爭執時,他的經驗無法幫他。

不過,最重要的是從1945年到現在,越南民主共和國國會、越南共和國國會、越南南部民族解放軍且其後越南南部共和臨時革命政府、現在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會向來沒有發言或提出決定放棄對黃沙長沙群島的主權

中國所提出的證據皆無效。

(1) 丁金福先生是越南胡志明市開放大學東南亞系研究員,研究領域是歷史。作者此文的越南文版乃從http://boxitvn.blogspot.com/2011/06/co-phai-buc-cong-ham-cua-thu-tuong-pham.html

(2)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mil/2011-06/14/c_121530930.htm

(3) www.fmprc.gov.cn, ngày 17/11/2000或http://www.chinamil.com.cn/site1/2009zt/2009-03/13/content_1692024.htm

(4) http://law.hku.hk 或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test/2006-02/28/content_213287.htm

(5) 越南文版:http://img.fyjs.cn/Mon_1106/159_154576_d1148a3700fb77e.jpg

(6) 英國BBC網於2008.1.14 綜合Balazs博士的意見。

[7] 徐鄧秋明,〈黃沙、長沙群島的主權 – 試論越南、中國的論證〉,《新時代》,2007年7月11日。

[8] 〈中國穿鑿友誼舉止〉,英國BBC網2008.9.18。

Sáng lập:

Nguyễn Huệ Chi - Phạm Toàn - Nguyễn Thế Hùng

Điều hành:

Nguyễn Huệ Chi [trước] - Phạm Xuân Yêm [nay]

Liên lạc: bauxitevn@gmail.com

boxitvn.online

boxitvn.blogspot.com

FB Bauxite Việt Nam


Bài đã đăng

Được tạo bởi Blogger.

Nhãn